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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06 09:56 来源: 字号: 【    】

  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被列为“2022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23号)有关要求,现将立法后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成立评估小组

  依照《深圳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7月,我局正式启动《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由责任处室市场建设处成立评估小组。

  (二)评估方法

  综合运用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收集有关单位、行政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文献研究、数据分析等方法,对《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作出较为客观、综合、全面的评估。

  (三)立法后实施情况征求意见

  2022年7月,我局发文向25个部门征集对《管理办法》立法后实施情况的意见,以及对《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共收集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47条。

  (四)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评估工作

  2022年8月,评估小组根据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要求,委托专业机构深圳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家联合会协助开展评估工作,并与该机构组建研究小组承担具体的评估工作。

  (五)开展调查研究

  2022年8月至9月,评估小组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

  1.文献研究。全面收集相关上位法及有关规章政策的制定、修订、废止等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

  2.召开专场座谈会。与龙岗区、坪山区相关部门座谈交流,研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3.现场调研。组织实地调研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企业,与企业探讨《管理办法》实施情况。

  4.问卷调查。通过网络问卷调查等形式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市民等相关利益方收集意见和建议,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5.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调研材料、征求意见情况及网络问卷调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对照评估办法要求逐一进行分析评价。

  (六)报市政府审定

  2022年9月,在前期调查研究、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评估小组初步形成了立法后评估报告初稿。10月,为确保《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的合规性,评估小组向市司法局相关处室进行了咨询和交流,对报告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送审稿。11月,我局就该送审稿书面征求市司法局意见,该局回复“无意见”。12月,《〈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经市政府审定。

  二、评估分析

  (一)立法实施效果评估分析

  1.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四届一二〇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9年2月1日起实施,共二十一条。《管理办法》主要制度包括:明确再生资源的定义以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明确行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禁设范围;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规则及回收管理要求;明确对回收站点非法行为的惩罚情况等。《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多部门依法行政、形成合力,在规划布局、市场监管、安全监管、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了有效管理,加强了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法制建设,提高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推进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改革和回收模式创新,提升了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水平和规模化程度,促进了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行业无序发展的乱象。

  2.公众评价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保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结合《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要求,评估小组形成《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立法后实施情况问卷调查,并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发放。此次网络问卷调查共收集有效问卷60份,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公众对《管理办法》关注度相对较高,尤其与行业息息相关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社会公众评价认为《管理办法》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产生了较好的正面效果,但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一般。关于对《管理办法》“立改废释”的建议方面,“建议重新制定”的占23.33%,“建议补充修订”的占48.33%,“建议保留、做好解释”的占28.33%,没有单位或个人建议《管理办法》废止。根据调查情况得知,《管理办法》在立法质量和实施情况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亟需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

  (二)立法存在问题分析

  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和多轮政府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随着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快速发展,《管理办法》的多项条款已不符合现阶段行业管理和发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行业管理体制机制,《管理办法》亟需进行修订。目前,《管理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社会效益和社会满意度层面,有关规定无法满足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服务型政府等目标要求,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二是在立法形式和立法技术层面,根据有关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管理办法》存在一定技术性、表述性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23号)有关规定,评估小组经多次研讨分析,从合法性、操作性、实效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得出评估结论,提出评估建议:

  (一)评估结论

  1.关于合法性的评估。《管理办法》施行近14年来,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内容总体上符合合法性要求。但目前国家、省和市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管理办法》部分规定存在立法冲突和不协调、不衔接等情况,在合法性方面存在主要问题:一是有关登记注册和年检规定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对前置审批的相关规定存在矛盾。二是商务备案条款规定与国家备案规定不协调,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缺乏统一的管理方式。三是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与国家立法不协调,对同类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存在较大差别。鉴于《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陆续出台并作出新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须与上位法或配套规范性文件相互衔接和协调。

  2.关于操作性的评估。《管理办法》总体上框架、内容较为全面,大部分规定明确、完备、可行,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实际问题。但由于相关上位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等,对《管理办法》实施产生影响。《管理办法》在操作性方面存在主要问题:一是房屋租赁备案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由于2015年《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制度终结,给相关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二是年度检查工作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无需开展企业年检工作。

  3.关于实效性的评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区、各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严格管理,清理整治了大量“脏乱差”、无证照、存在消防环保隐患等问题的回收网点,行业发展趋于规范。但《管理办法》已实施近14年,诸多规定条款已不合时宜,不适应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以及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和无废城市建设等工作要求。《管理办法》需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升实效性,并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作系统修订。

  4.关于规范性的评估。《管理办法》作为市政府规章,采用“办法”的名称,符合《立法法》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有关立法技术规范要求,条款之间逻辑结构严密,条文表述准确、精炼,没有歧义,不会影响到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但《管理办法》的立法技术在某些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例如第三条规定“在深圳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应表述为某类行为或者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评估建议

  经评估分析,《管理办法》在制度完善、执行等方面存在提升空间。为此,建议不断完善相关内容,根据职责职能和上位法的规定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以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建议如下:

  1.厘清职责边界。针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与固体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存在工作交叉重叠的情况,建议根据《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深发〔2019〕2号)以及2022年1月29日印发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七届30次)精神,对《管理办法》中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重新明确,进一步修改完善职责分工与职能协调机制。

  2.明确保障条款。为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加强资金保障、数据统计和宣传教育,建议增加“保障条款”相关内容,并包括加大扶持力度、做好数据报送、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内容。

  3.强化行业规划。为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议明确各区要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据《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将布局规划的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场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时,重新明确回收网点构成、规划思路和禁设区域等内容。

  4.规范经营管理。建议新增包括回收车辆采取“四统一”要求、跨省转移再生资源强化利用要求、经营者应当将回收的再生资源交由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处置等回收经营管理要求。

  5.删除前置审批。建议删除《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依法取得环保许可;(二)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等内容,可考虑调整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申请条件。

  6.强化公众参与。“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广大人民群众丰富而生动的社会实践是立法的不竭源泉,建议每次审议的草案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处理,合理采纳、有效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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