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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实施《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30 10:45 来源: 字号: 【    】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商务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根据《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加强名单管理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推送、响应和退出管理,将相关主体列入或移出惩戒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名单信息向相关部门、市信用信息中心的网站推送,实施联合惩戒。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惩戒名单联合审查机制,按照商务部、省商务厅或经市政府批准出台的分行业领域惩戒名单认定标准,经审查形成联合惩戒名单及联合惩戒建议及时报送我局。

  三、实施信用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相关领域业务管理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中嵌入信用监管功能,主动查询使用惩戒名单等信用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重点关注名单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认定单位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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