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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推送
各境外展览组展单位:
为加快构建我市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帮助我市重点行业抱团拓展海外市场,我局组织开展2021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申报工作。以评审方式确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和组展单位,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引导我市重点行业抱团拓展海外市场,促进国内外行业交流。资助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是指列入年度重点境外展览计划的展览项目,行业领域为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及其他市委市政府大力推动行业的专业境外展览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
2.《〈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9〕1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深圳市商务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方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对象为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境外展览组展能力和经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申报单位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3.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项目条件
本年度计划资助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开展的重点展览项目。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每个项目实际组展规模至少达到20个标准展位(大于等于9平方米/展位)或180平方米,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对确定纳入2021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项目予以事后资助,一个展览项目只资助一家组展单位。
五、支持内容
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报关清关、运输仓储费,宣传费以及承办费用等予以补贴。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电子版(上传系统即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上一年度纳税有效凭证;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深圳市2021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汇总表。
(二)项目材料
1.与境外展览主办机构或者展览场地经营者签署的展位预订合同或往来函件;
2.首次组展的项目须提交与展览主办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或由主办机构发出的相关授权和邀请文件;
3.所申报项目曾列入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请提供上届展会绩效总结,包括:①展会总体情况、企业组织情况、展会成效、预算执行情况等;②附照片、体现展位面积(展位数)相关合同复印件、招展说明书、企业名单;
4.其他有关申请单位和展会需要的补充材料。
七、申请表格
本通知第六条(一)所规定申请书。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0年12月30日9时—2021年1月15日18时;
2.材料提交时间:2020年12月30日9时—2021年1月20日18时。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四)咨询电话:0755-88103050;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25331216。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家评审——拟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社会公示——发布项目计划。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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