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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1 17:29 来源: 字号: 【    】

各区(新区、深汕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2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作用,进一步优化发展布局,提升示范创建水平,商务部定于2021年6月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动态调整。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评价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综合评价得分将作为示范基地优胜劣汰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价分数较低且2020年以来连续两年在商务部综合考评中处于末位的示范基地,将取消其示范资格。请各区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电子商务园区企业共同参与,请各示范基地、园区认真梳理,安排专人负责自评工作,认真对待该项工作。

  二、逐条对照完成自评

  各在册示范基地及意向参评单位要认真研究相关评价指标,填写自评报告,确保所报送材料及数据真实准确。

  三、鼓励非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积极参加综合评价

  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以综合评价为依据,采取动态调整的形式,各有关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要积极参与综合评价工作,争取入选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四、及时申报相关材料

  综合评价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请各有关基地、园区按照商务部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前完成材料报送。

  (一)在册示范基地参评报送要求

  请在册示范基地认真对照《通知》要求,于2021年5月26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完成网上报送,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文字版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公章),并将电子版刻录光盘后,于2021年5月27日17:00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同时将电子版同步发送市商务局联系人邮箱。

  (二)非在册基地、园区参评报送要求

  意向参评单位务必于2021年5月24日17:00前书面向市商务局提出申报意向,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文字版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公章),并将电子版刻录光盘,于2021年5月31日17:00前将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同时将电子版同步发送市商务局联系人邮箱。

  (三)纸质材料报送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2楼1210室,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审批服务)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自评报告编制说明

  2.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

  3.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

  4.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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