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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7 17:11 来源: 字号: 【    】

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开展情况。根据商务部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报告规范管理,更好地开展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条例》、《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等规定在外投标或议标前办理备案或特定项目立项,并按照“凡备案(立项)必报告”的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后续开展情况。

  二、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中央企业总部向商务部报告已备案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在深圳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向我局报告已备案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向商务部报告已立项特定项目的开展情况。

  三、企业应当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应用——项目后续管理”(以下简称应用端)报告工程项目的中标、签约、开工、完工情况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

  (一)中标情况。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投标或议标结果公布后30天内填报中标情况,将项目状态标记为“已中标”或“未中标”。

  (二)签约情况。企业应当在与外方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30天内填报签约日期、合同金额、合同工期等,并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到登记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代管馆报送。

  (三)开工情况。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后的30天内填报开工日期等信息。

  (四)项目进展。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填报2次,填报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和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填报方式为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半年情况报告表》(附件2)。

  (五)完工情况。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移交后的30天内填报竣工移交日期等信息。如竣工移交后负责运营,应当继续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半年情况报告表》。

  四、工程项目遇到以下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时,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我局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1306深圳市商务局对外合作处;邮箱:dwhzc@commerce.sz.gov.cn):

  (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暴恐袭击、绑架事件的;

  (三)发生治安犯罪、群体性事件的;

  (四)发生被境外机构反腐败调查,因境外腐败问题被境外媒体报道的;

  (五)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受到当地环保处罚、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境外媒体报道的;

  (六)出现重大卫生疾病事件的;

  (七)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

  (八)发生战争、政变的;

  (九)出现重大舆情的;

  (十)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五、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报告工程项目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我局将予以提醒、函询、约谈,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与有关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和行业组织等进行信息共享,实施综合管控。违反《条例》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开展的工程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上述工作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到登记表》(样式)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半年情况报告表》(样式)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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